前言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的《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晋煤安发〔2009〕24号)的要求,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这对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排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程度和管理水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开创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受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漳村煤矿(以下简称漳村煤矿)的委托,我研究所(山西正诚矿山安全技术研究所)对其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评估。为了高质量地搞好该矿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我研究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厅)、局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确定项目负责人、评价人员,组成项目评估组,深入该矿,对其地面和井下各生产系统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和资料收集,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的要求,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选用科学、合理、适用的评价方法,对可能引发矿井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和分析,并针对矿井存在问题,就提高矿井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安全风险和预防事故发生,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和安全管理技术措施。通过评估组数次复评核实,编制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漳村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1第一章安全评估依据和程序第一节安全评估依据一、安全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第4号令发布)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7、《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9、《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0、《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11、《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12、《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100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1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8]30号);15、《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安发[2009]272号)。2二、安全评估的技术标准依据1、《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2、《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MT/5016-96)3、《矿井抽放瓦斯规程设计规范》(MT5018-96)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6、《矿山电力设计规范》7、《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三、矿方提供的主要资料1、矿井的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2、2004年12月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编制的漳村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3、矿井瓦斯等级批复文件4、煤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5、煤矿在用大型设备的检测检验报告6、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