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厦公交警〔2007〕54号关于规范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的意见各处(室)、大队:为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文明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岛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7〕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实行分级审批(一)对道路畅通有一定影响的施工项目由辖区交警大队审批,报交管处备案
(二)对道路畅通有较大影响的施工项目由辖区交警大队受理和审核,上报支队审批
对于需要采取限制道路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除紧急情况外要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1.政府或相关道路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2.道路施工许可证件或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3.施工方案及现场示意图;4.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包含车流、人流引导措施、协管员的安排、标志的设置等),影响范围大的项目按照畅通工程体系要求提供道路交通影响分析文本;5.需向社会发布通告的施工项目还需提供通告文本
(二)受理和审核
辖区交警大队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若材料齐全则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察看;若材料不全则告知补充完整,再重新申请
(三)现场察看
主要察看1.现场及周边的道路交通状况、2.道路交通组织方案是否合适、3.协管员的位置及安排是否合适、4.道路交通标志、告示牌及水码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摆放位置是否合适、5.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
对于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施工项目,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不宜施工的,书面告知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