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8-10-141:04:50访问次数:775次1总则1.1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的总称。1.3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1.4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并对检测结果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与判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也可由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承担。本办法所规定的仲裁检测是指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飞检”是指检测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一定数量的突检。1.5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1.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验收的重要手段,省内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必须具有检测单位出具的相应规定检测内容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质量评定。1.7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Ⅴ等,拦河水闸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站Ⅲ等,堤防工程4级,引水枢纽Ⅲ等,灌排渠沟和灌排建筑物3级及以上工程(工程分等分级指标详见附录一),其余工程可参照执行。1.8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检测单位与人员2.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新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应业务范围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及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必须事前由项目法人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许可。2.2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水利和检测工作的标准、法律、法规、法定计量单位及误差理论等知识,能坚持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2.3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单位。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本省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有条件的市也可建立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2.4省、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与成熟的检测设备与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2.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2.1、2.2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遵守法律、法规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⑵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⑶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与能力;⑷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⑸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2.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批准检测单位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按水利部统一格式印制。3检测内容及业务范围3.1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项目法人须根据本实施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