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违法行为真实案例及判决县委女干部李某一天傍晚骑着自行车去农村工作,途中遇一男青年张某企图抢车。李某答应让张将车推走,但又提出,因为打气筒是借别人的,所以想把打气筒留下,张表示同意。李某卸下打气筒后,趁张不备拿起打气筒朝张某后脑猛砸一下,将其击晕,然后急忙骑车逃离。逃至一个屯子时,整个屯子一片漆黑,只有一户人家有亮光,便向屋内的老太太说明了自己的遭遇,并请求让她住宿一晚。老太太深表同情,让李某与自己的女儿一起共睡西屋的一张床上。且说张某苏醒之后,只得悻悻走回家去;而李某投宿的恰好就是张家。张回到家,发现门口停靠着刚才自己意图抢劫的自行车,便找母亲问明缘由。张听后十分惊慌,急忙问李某睡觉的位置;老太太说,李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张立即拿出砍刀走进房内,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朝颈部猛砍一刀。实际上,李某之前睡下后,因精神过度紧张而无法入眠。所以张某母子的谈话她听得一清二楚。李某急中生智,急忙将自己的位置和张某妹妹的位置互换。所以张某最终杀死的其实是自己的妹妹。李某趁张某及其母抬尸外出之机,骑车到县公安局报案。一、事实一:路遇抢车(一)张某抢劫罪(刑法263条)(1)构成要件符合性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①行为。张某实施了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②结果。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不同的观点:观点1:由于立法者将抢劫罪放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故应当以抢劫行为是否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作为划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观点2:“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不管根据何种观点,由于张某既未取得对财物的占有,又未造成李某人身伤害,故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③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两个要素,一为故意,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明知自己以胁迫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发生剥夺李某对自行车占有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具备了抢劫罪成立所需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2)违法性。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故张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有责性。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故张某的行为具有有责性。结论:张某成立抢劫罪(未遂)。(二)李某2112参见高格:《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福建人民出版社19xx年版,第119页以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1)构成要件符合性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①行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具有足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结果之危险的行为。李某用打气筒猛击张某头部的行为,从该打击行为的力度和部位来看,明显具有造成对方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具体危险,故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②结果。伤害罪的既遂以行为实际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为要件。张某被砸晕,是否实际遭受了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这一点从案情介绍来看还无法明确。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19xx年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张某的身体机能受到了损害,且已达到轻伤标准,则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既遂)的构成要件。第二,如果张某的身体机能未受到损害,或损害未达到轻伤的程度,则符合故意伤害罪(未遂)的构成要件。③故意。李某明知自己用打气筒猛击张某头部的行为会发生导致其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伤害罪的故意。(2)违法性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①防卫前提:在李某实施伤害行为当时,存在抢劫这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②防卫行为:首先,李某的伤害行为是针对正在实施抢劫犯罪的不法侵害人张某而实施的。其次,抢劫罪是同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犯罪。趁抢劫犯不备用打气筒将其击晕的行为,是行为当时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不可少的措施。故李某的行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内之内。③防卫意图:李某实施伤害行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