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财税[2013]37号附件2财税[2013]106号附件2主要变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去除前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文件依据变化。(一)混业经营。(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中的“或”修改为“或者”。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油气田企业。(二)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三)航空运输企业。(三)征税范围。将针对“航空运输企业”的说明修改为关于“征税范围”的说明。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2.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2.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将“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扩大到铁路运输服务,修改为“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3.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调至第(四)项第3点中。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4.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条款删除,按照增值税原理,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该条款的删除不影响对相关事项的判定。(四)销售额。(四)销售额。1.融资租赁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条款增加。针对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租赁业反映的税负较高的问题修改原规定,增加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差额征税可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