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财税[2013]37号附件2财税[2013]106号附件2主要变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去除前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文件依据变化
(一)混业经营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中的“或”修改为“或者”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