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2-第一节一般规定-2-第二节收入-3-第三节扣除-6-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18-第五节企业重组与清算-26-第三章应纳税额-31-第四章税收优惠-33-第五章源泉扣缴-41-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43-第七章征收管理-51-第八章附则-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或场所
(具体认定标准
此处所说的机构、场所与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机构、场所是否一致
)第四条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
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
提供劳务的场所;4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
营业代理人;6
其他机构、场所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