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市场竞争力,丰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品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简称“直客式贷款”,下同)是指贷款行直接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一手住房(不含商业用房)贷款。直客式贷款业务主要目的是营销优质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或为我行个人优质客户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直客式贷款业务在目前阶段为一手住房贷款的补充形式。第三条按照贷款行、开发商及借款人的关系,直客式贷款可以分为合作型直客式贷款(贷款行与开发商签署《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简称《直客式贷款合作协议》,下同))、独立型直客式贷款(贷款行不与开发商签署《直客式贷款合作协议》,直接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申请独立型直客式贷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该阶段性担保须由一级分行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并按规定流程操作。根据贷款发放前是否由有权审批行楼盘准入,分为楼盘型直客式贷款(须由有权审批行对楼盘进行准入)和散户型直客式贷款(不经过楼揭楼盘准入程序,由经营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机,分为销售备案前放款的直客式贷款和销售备案后放款的直客式贷款。原则上不发放散户型直客式贷款及备案前放款的直客式贷款,本流程亦未包括上述两种类型的直客式贷款。个别房地产市场基础较好、发展规范的区域确需办理的,须对借款人制定非常严格的准入条件,且须将细化的操作流程报总行(房地产信贷部)。第四条为避免内部恶性竞争,对贷款行已经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的楼盘,其他行不得发放直客式贷款。确有需要的,须共同接受管理的上级行书面批复同意,并告知原贷款合作行。第五条为规避商品房买卖双方纠纷引起的法律风险,申请直客式贷款的借款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付款方式的条款中只能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付款”,不得选择“贷款方式付款”。第二章直客式贷款准入条件第五条可办理直客式贷款的楼盘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开发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近期无逾期贷款。(二)拟合作楼盘“五证”齐全,且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三)开发商资质条件:1、总行级房地产优质客户;2、一级分行评定的房地产优质客户;3、总行最新文件公布的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4、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等经济发达地区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排名前五十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地区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排名前十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5、上述企业的控股子公司;6、虽不属于上述1-5类客户,但所开发的楼盘在工、中、建行有开发贷款,即将或已经完成主体封顶,且销售情况良好,同业竞争激烈。第六条直客式贷款开办区域必须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的区域,贷款购买期房的,必须能够办理抵押预登记。对于不能办理抵押预登记的期房,不得发放直客式贷款。第七条直客式楼盘的准入按照住房一手房楼盘准入程序由有权审批行进行审批。优质楼盘按相应规定简化流程。第八条直客式贷款要求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以及按揭楼盘准入的调查、审查、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与传统按揭楼盘准入基本一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第九条有权审批行对直客式贷款楼盘审批同意且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属合作型直客式贷款的,贷款行应先与开发商签署《直客式贷款合作协议》,再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并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授权办理贷款;属独立型直客式贷款的,贷款行可直接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并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授权办理贷款。第十条申请直客式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我行个人住房贷款所要求的全部条件,并须提供足额、有效的阶段性担保,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贷款行办理后续手续的委托公证书及其他必需材料。第十一条贷款行必须建立完备的直客式贷款抵押预登记及抵押登记管理方案,贷款行直接办理抵押预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应配备足够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