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的理论思考一、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与关于信托本质的学说各国法律对信托的规定及各国学者对信托的认识差别甚大
大陆法系的学者曾经提出“物权一债权”说、法主体性说、物权债权并行说、财产权机能区分说、物权说、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说等,这些学说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足、缺陷和错误{1}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民法典第1261条则采无主的独立财产说
{2}该学说有一定道理却无法准确解释受托人的管理之“权”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尤其值得在此讨论的是契约说、个人因素、超个人因素的双重构造说以及法人说
(一)契约说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认为信托是一种大法官可执行的“磋商”,“一项责任,事实上是一种合同"
他将受托人称为立约人,将委托人称为受约人
他说:“……人们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和协议……大法官开始强制执行的是一项对人权,而非对世权,即他强制执行的实质上是契约性权利,也就是由承诺产生的权利
”而反对梅特兰的信托契约说理论最有影响的则是斯科特在1917年出版的《哥伦比亚法律评论》(ColumbiaLawReview)上的一篇论文
斯科特认为契约无法解释两方当事人的信托—信托宣言,其中委托人同时是受托人
当委托人是唯一的受托人时,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可能有契约
斯科特认为英国合同法不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
斯科特还特别指出:信托的契约性质不能解释针对非信托契约当事方的衡平法追踪
{4}在英国,信托制度与合同制度有以下重大区别:(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托是衡平法的产物,而合同由普通法法院发展而来
(2)法律构造不同
信托一般由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构成,尽管有时存在委托人兼受益人或兼受托人的情况
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尽管有时存在享有合同项下的利益,但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必备当事人
当事人意志在信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