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试论纳税人税法上的财产权保障[摘要]在现代社会,财产权的行使负有社会义务,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利益
课税即是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最主要的方式
但财产权作为受宪法明文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要求课税权的行使必须有度,不得侵犯纳税人财产权本体,同时应保证纳税人财产的私人用益性
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之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公物使用权之公法上的权利
[1]在现代社会,一方面,个人人格发展的可能性,首先须触及实现个人自由不可让与的社会条件
自由实现的条件,在于拥有实体及精神上必要的物资,作为自我决定的前提
财产权作为宪法基本权保障的意义在于:为使个人不至沦为单纯国家高权的客体,确保个人在财产领域内有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因而有自主负责地形成其生活形态的可能
因此,财产权是人格自由发展的实质基础要件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人,而是与其他人相联系的,于群体中而存在的人,因此须对国家及社会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纳税义务
事实上,从出生时起,每个人即与国家建立了稳定的公法关系,自其有纳税能力时开始,纳税义务伴其一生,西谚“人生惟有死亡与纳税无可逃避”形象地道出了这种状态
财产权一方面作为基本人权受宪法保障,另一方面为公共利益须受限制,体现了自由法治国与社会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其协调的关键在于:税收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的无偿取得,首先是建立在对纳税人私人财产权利承认的基础上的,正是因为国家承认纳税人对其财产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才会产生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取得问题
由于课税权的前提为私有财产,如税法不当限制财产权人自由,则将侵及财产权保障的核心领域
一、课税是对人民财产权的限制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