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文件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征免税问题纳税人因市政建设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等建筑物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并入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由此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如不并入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其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此之外,对纳税人取得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费,应一律并入应税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13号)二、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取消浮动利率的上限后,原则上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得超1过原来的浮动利率上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三、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一)有的旅行社为方便游客、优化服务,采取了收取异地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含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二)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价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四、企业捐赠问题(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2在税前扣除。(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四)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按其捐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捐赠支出额。(五)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可作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相应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五、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有关问题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