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1页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资本结构理论担保物权借款合同的委托代理成本外部性无调节能力的非担保债权人别除权强制通过重整计划内容提要:在理论分析层面,担保物权制度可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明显的收益,也有助于促进资本进入市场,促进经济的增长
当然,担保物权也有成本,有些成本可以通过担保人、担保权物权人以及物权法的相应制度加以控制,但对外部性成本,担保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并无动力进行控制:其一,担保物权有可能助长企业所有者损害无调节能力的非担保债权人;其二,担保物权有可能被债权人用来在企业破产时控制企业并强行清算
不过,从经验分析来看,无论在德国法还是在美国法上,担保物权的外部性体现得并不明显
出现这种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了适当的限制,这促使担保债权人在放款时关注企业盈利前景而不仅仅是担保物本身
相比而言,我国破产法在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中过分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也容易让担保债权人仅凭担保物而无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向有破产危险的企业贷款,从而可能造成对侵权等无调节能力的债权人的损害
第2页共51页第1页共5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1页担保物权与破产是相互竞争的两项制度: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初衷通常是担心债务人陷入破产而到期不能完全清偿债务[1];而破产制度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让各债权人平等受偿
[2]这是本文在破产法背景下讨论担保物权制度的原因
大陆法国家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有一个专有的名称——“别除权”
[3]和破产法制度一样,别除权的基础制度——担保物权是一项历史久远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