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试论纳税人税法上的生存保障[摘要]在现代社会,生存权是一项受国际人权公约保障的基本人权,并在大部分国家已实现了宪法的明文化保障
生存权缘于“以人性尊严与个人基本价值为中心”的实质宪政国家的要求,体现了宪法的基本价值,在制定及适用法律、法规时,悉应加以遵守
税法整体秩序所表彰的价值体系,与宪法的价值体系亦必须相一致,在税法上不得侵犯人性尊严,危害纳税人生存权
在现代社会,生存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人只有在生存能够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去发展、创造、规划更为美好的生活
生存权是指“人为了像人那样生活的权利”,而所谓“像人那样生活”,就是说人不能像奴隶和牲畜那样生活,是保全作为人的尊严而生活的权利
[1]具体而言,生存权包括人们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劳动、休息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
它不仅要求政府不得侵害国民的生命和健康,而且要求政府积极保障国民的生存条件,使国民得以享受健康的生活
生存权的基础在于现代社会对人性尊严的尊重
现代宪政国家,不仅追求传统民主多数决的形式意义宪政国家,更进一步要求“以人性尊严与个人基本价值为中心”的实质宪政国家,亦即正义国家
实质正义国家要求所有国家行为须与宪法上价值观相一致,而以人性尊严为最高价值
生存权由宪法上基本价值所决定,在制定及适用法律、法规时,悉应加以遵守
税法整体秩序所表彰的价值体系,与宪法的价值体系必须相一致
因此,在税法上,也不可以有侵犯人性尊严,危害纳税人生存权的情形
[2]一、人性尊严与最低生活不课税税收属于对人民财产权的侵犯,对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仅得限制,不得剥夺,税收行为属于干预行政,因此必须有节制
“要把国家的收入规定得好,就应该兼顾国家和国民两方面的需要
当取之于民时,绝不应该因为国家想像上的需要而排除国民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