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前言: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的合同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注意,附解除条件合同不同于约定解除权合同,切莫将二者混淆
而作为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具有哪些要求,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约定随意性之千差万别,确也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与疑惑
本文即以案件评析的形式,尝试阐明
一、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8日,曹某与吉某和第三人吴某共同出资竞买到某县永兴镇一宗商业用地,准备用于开发房地产,并以吉某及其所属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3月28日注册成立了县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吴某未显名)
2014年4月11日,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投资房地产开发协议,对三方出资及持有股份进行了约定,并对公司相关权利由谁负责进行了明确
2015年3月17日,由于三人共同出资竞买的土地一直没能启动开发,曹某遂约吉某就退出合伙事宜进行协商,商讨结果是由吉某收购曹某的股份
当日,吉某打了一份欠条给曹某
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曹某现金人民币5633000元,定于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
特别约定,此欠款系吉某收购曹某永兴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投资款
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该项目投资股份将自动恢复,双方无借贷关系
其中,吉某农商行300万股金200万股权过户给曹某,属该笔还款300万元整
”对于上述事宜,吴某也在场知情,并未提出异议
2015年9月14日,吉某和曹某办理了农商行股金过户事宜
后因吉某未支付剩余款项2633000元,曹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司法裁判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该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