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宜国税函〔2008〕32号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企业纳税评估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企业纳税评估的通知》(赣国税函[2008]324号)文件要求,市局将对部分超行业预警指标峰值和部分零负申报的企业开展重点纳税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评估对象:一是从省局500户全省重点监控企业中指标值偏离预警值较多的企业,我市共有19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二);二是连续二年以上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三)
评估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度,特殊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对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评估的,可不再进行评估
二、此次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局税政法规股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市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将对部分企业评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局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重点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企业所得税评估工作任务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06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97号)中规定的程序、方法、文书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评估
纳税评估的所有环节均由县(区)局在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
各地应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特点,抓住重点环节、重点要素进行评估,重点审核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税法和政策规定,各项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项目是否履行审批手续、资料是否齐全
各地要积极创新、灵活运用各种评估方法,务必取得评估实效
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处理,涉嫌偷骗税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