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土地增值税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二节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标准来判定(同时满足):(一)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所有,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不得自行转让的,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时,才能进行转让
将集体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在有关部门处理、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变为国家所有之后,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