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实行供给制
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制
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
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
1952年政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品种和数量
“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
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
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区
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范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等9种工资标准表
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个“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
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
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