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近年来,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相较于2015年,2019年PM2.5、PM10和SO2浓度明显下降,CO和NO2浓度基本持平,但O3浓度上升了22%,且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占比不断提高,已成为空气质量达标和持续改善的重要制约因素。O3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域性污染特征,须采取分区分类的科学管控策略。闫慧等基于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O3超标状况与光化学反应活跃状况将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地区划分为重度控制区,内蒙古自治区、湖南省、辽宁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中度控制区,其他地区为一般控制区。其中,一般控制区为达标区;重度及中度控制区为超标区,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较大。O3由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通过光化学反应生成,大幅削减VOCs的排放量是现阶段O3污染防治的关键。然而我国VOCs治理工作依然为大气环境管理的短板,排放控制形势十分严峻。研究表明,2011—2019年,我国人为源VOCs产生量呈现上升的趋势,2019年相较于2011年增长21.75%;而我国人为源VOCs排放量呈先增后降的趋势,2018年首次出现下降趋势,2019年VOCs排放量约为2342.41万t,仍处于高位。若维持现有控制水平不变,由于经济水平的发展,预计我国2025年人为源VOCs排放总量相较于2019年将增长22.91%;若继续实行VOCs排放控制,参考已出台的政策中提到的控制要求,2025年较2019年排放总量将下降12.62%。因此,“十四五”时期应深入推进VOCs治理攻坚工作,实施区域差别化总量控制,落实减排主体责任,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本文基于“十四五”时期VOCs排放的预测结果,探讨了我国“十四五”时期VOCs排放总量控制的思路,设计了“十四五”时期VOCs总量控制方案,研究并提出了总量分配方法,确定了总量分配因子,将总量指标分配至各省(区、市),明确地方总量控制预期目标,并对“十四五”时期VOCs排放总量控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01“十四五”VOCs排放总量控制思路1.1总体思路以区域总量控制为主,结合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集群实行总量控制。关注石化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集群,实行“计划单列式”管理,落实减排责任。对于石化、汽车制造等核算基础较好的行业采用全口径核算,以基准年和目标年VOCs排放量之差作为考核依据,量化减排效果。核算基础较差的行业可采取宏观核算和全口径核算相结合的方法。1.2控制范围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范围包含工业源、交通源和生活源。其中,工业源包含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约占全国人为源VOCs排放总量的56.8%;交通源包含油品储运销、道路机动车等,约占22.3%;生活源包含干洗、建筑装饰、生物质露天焚烧、生物质燃料燃烧、农药使用等,约占20.9%。1.3技术路线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技术路线包括以下步骤(见图1):首先,国家层面要求各省(区、市)组织开展辖区“十四五”减排形势分析工作,依据排放量、治理现状等因素确定总量控制规划的对象、范围,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基础数据,确定基准年(2019年)污染物排放基数。同时,结合国民经济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预测“十四五”VOCs排放新增量,并基于减排途径分析,量化减排潜力,提出国家层面总量控制目标及初步分配方案。其次,各省(区、市)需综合考虑当地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容量、产业结构、经济水平及中长期发展要求等因素,科学测算污染物新增量;分析VOCs排放全过程治理适用技术和理论削减率,结合排放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考虑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定量评估减排潜力;结合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确定各省(区、市)总量控制初步目标,制定初步的VOCs减排方案,明确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工程项目,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可行性。最后,国家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与各省(区、市)协调确定地方最终减排目标,签订责任书。各省(区、市)基于减排目标,确定重点任务和各地重点减排工作,制定减排方案和排放计划,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工程项目,明确企业责任。与此同时,每年开展地方VOCs排放量核查核算,对总量控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动态调整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方案。对于石化行业和涉VOCs排放重点企业集群实行“计划单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