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章程、合伙人协议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收益分配和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切实做到一体化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主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推行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避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购买风险较低、有稳定收益的有价证券,但必须符合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对发生的各种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各种应付应交款项,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支付或归还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