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讨论稿)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第1页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生产普碳钢炼钢炉料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方米
企业应配有打包、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的装卸设备、运输车辆、电子磅等辅助设备,必须配备门式辐射监测仪
(二)废不锈钢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3万吨以上,厂区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5年)
企业应配有废不锈钢加工和成分检测设备,必须配备门式辐射监测仪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