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9-28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水路6—14号
身份证号:220104197108270357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琪,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上诉人李显志、长春建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为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一建公司)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曾于2001年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1年10月25日以(2001)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4年7月30日做出(2002)吉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李明(系原上诉人李显志的继承人,李显志已于2004年4月9日病故)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潘勇锋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5年末,经李显志与建工集团所属的原独立法人市一建公司协商,由李显志将其价值12万余元的自有资产带入市一建公司成立市一建公司第五工程处(以下简称一建五处),李显志任处长,市一建公司派副处长、财务等人员参与管理,同时一建五处为市一建公司安置200名待业青年,上缴管理费
1988年8月1日,李显志与市一建公司负责人罗福廷签订一份合同(以下简称1988年合同),载明:为深化企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