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预案1
1编制目的本预案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预案
预案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应急监测职能职责,明确应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体系和工作程序,强化应急监测日常管理和工作保障,确保有序有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为环境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4)《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18〕40号)(5)《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110号)1(6)《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7)《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环办监测函〔2020〕597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12号)(10)《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环发〔2016〕19号)(1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的函》(桂环函〔2019〕1790号)1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含陆域和海域);超出事发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监测能力,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提出应急监测支援请求的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