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为了促进全市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等法规、规章和《**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
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进一步对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也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市社会组织也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我市社会组织仍然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其自律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内容缺失、形式缺位和执法监察不到位的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出现违章经营、违规办事和违法活动等现象,个别社会组织强收超收会费,随意摊派、评比、培训,有的还设有小金库,甚至未经登记就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
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一)基本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