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向东恢复执行申请书2第一篇:朱向东恢复执行申请书2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朱向东男1970年12月25日汉族住所地:XX县区会城门里7号楼2门302号电话:15611907117被申请人:闫维奇男1969年4月14日汉族住所地:XX省XX县区榆垡镇东张华东中街9号电话:1360110302389264569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依据:XX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大民初字第548号,申请内容:一: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二:被申请人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50元,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二篇:恢复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谢国义,男,布依族,1952年10月13日生,住XX省XX县区金碧镇红寨村六组
韦朝志,男,布依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XX省XX县区金碧镇红寨村八组
请求事项: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4)黔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2、请求依法执行韦朝志付赔偿款687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费350元,计7991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46元
本利共计18337元
3、如被申请方不予执行,请求法院合议,根据《刑法》第313条判处韦朝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和理由:第1页共5页申请人谢国义与被申请人韦朝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4年2月1日,XX县区法院(2004)黔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韦朝志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6871元,诉讼费770元由被执行人韦朝志承担
被执行人韦朝志上诉,2004年8月27日XX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11月18日我申请执行,交了350元执行费用,黔西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时近七年,分文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