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保护环境,推进节约能源和可持续发展,规范供能企业优质、高效服务,贯彻《河北省新能源汽车功能设施示范工程方案》,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的准入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准予经营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的行为。第四条在唐山市境内从事经营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的经营准入管理。第六条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天然气汽车(CNG)汽车等。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2第七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第九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全部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条件下销售、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销售车辆以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3使用上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第三章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第十条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准入条件》)见附件一。4第十二条生产准入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考核,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规定的企业或产品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自制底盘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经过国家试验室认可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第四章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如下资料:(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试验方案;(二)新能源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