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一.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优惠政策:(一)原享受低税率的企业:1
原享受15%税率的外资企业,按下列办法过渡(1)2008年适用税率: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
(2)上述企业在过渡期内同时享受减半征税的,分别按上述税率减半
原享受24%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2008年起直接适用25%的税率,减半征税的,一律按12
原享受24%或33%税率的企业,自2008年起适用税率改为25%
(二)原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包括“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的外资企业及“2年免税的内资企业”,自2008年起执行到优惠政策期满为止
但如果2008年度仍旧没有获利
则必须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处理
(三)设立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按15%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可以执行到2010年
(四)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收入总额的计算及成本费用的扣除等一律执行新所得税法
(五)过渡期内如果同时享受其他的优惠政策,可以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方式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
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21号二.2007年3月16日——12月31日期间登记注册的企业,2007年度汇算清缴仍旧按原规定执行,2008年直接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过渡期的问题
国税发【2007】115号三.外资企业若干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一)再投资退税问题1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取得的2006年底前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作为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凡在2007年底前已经完成投资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原规定享受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2007年度的预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的,一律不得退税
国税发【2008】23号(二)预提所得税问题:1
外国企业向我国提供技术或资金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