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具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相关管理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并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个设区市或县应当只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同意设立;(二)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人员分离、财务独立;(三)有满足进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驻场部门管理1要求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应设有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四)已与“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联网,具备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具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五)专职业务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中心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7年以上招投标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业务管理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六)有健全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七)近3年内,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1
5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申请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业务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四)场所产权证明材料;(五)主要服务设施清单;(六)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七)内部管理制度全文;(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2(一)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