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督单位干部任用征求党风廉洁意见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的通知》等要求,依据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提拔使用征求党风廉洁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监督单位提任下列干部,应当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一)正科级干部提拔为县处级干部职务的,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的,科员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的;(二)被列入县处级后备干部上报名单的;(三)重要岗位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四)试用期满考核的科级干部;(五)其他干部提拔需要听取意见的
评先评优人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确定等其他有必要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的,参照执行
二、工作流程(一)事前沟通综合监督单位提任干部,应在动议阶段与纪检监察组进行沟通
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二)发函征求意见综合监督单位提任干部,应在确定考察对象的同时,向纪检监察组发函征求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洁意见
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列出征求意见事项,包括征求意见人选姓名、现任职务职级、拟任职务职级或参与评先评优的名称等,同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了解掌握内容第1页共3页纪检监察组收到综合监督单位或市纪委监委征求意见函后,听取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相关科室意见,结合纪检监察组平时掌握的情况,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党风廉洁情况
对在现岗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选,还应延伸到其前一个工作单位听取意见
必要时,听取有关负责同志意见
了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提任对象一贯政治表现,包括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2
提任对象的来信、举报情况;3
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