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管企业人员违反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流程第四条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向企业及个人了解国有资产损失事项相关情况,要求企业和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五)受理直接监管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监管企业在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及时将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情况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配合市国资委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受理子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七)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第3页共13页第2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3页设立董事会的监管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监管企业应当明确企业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第七条监管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八条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组织调查、核实国有资产损失情况;(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三)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并进行责任认定;(四)研究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五)落实责任追究决定,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监管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监管企业子企业应当向监管企业报告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第九条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第4页共13页第3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13页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第十条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国有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管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三)经核实认定的企业内部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会计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