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育財政的現況與展望嘉義大學教育學系教授兼學務長丁志權(Apr
19,2006;於暨大教育政策所)壹、我國現行教育財政系統與總量分析圖1為教育經費與教育活動系統圖,由該圖所示,教育經費投入後,必須轉化為建築設備(物力)與教職員工(人力)的「中介產出」(intermediateoutputs),才能進行教育活動(教與學),在教育活動中,學生是主體,但學生身心特性(studentswithexternallydeterminedcharacteristics)並不相同
經過相當期間後,會有產出(outputs)與結果(outcomes)(Preedy,M
,Glatter,R
&Levacic,R
,1997)
建築設備教育經產出費結果教職員工活動圖1教育經費與教育活動系統圖86年7月21日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使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失去憲法原定占各級政府總預算比率的保障,引發教育界的抗議
為謀補救,於是在88年6月23日公布的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確立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法源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於89年12月13日公布,自91年度起實施,全文共十八條(請參閱附錄)
本法立法宗旨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是我國教育財政制度的新階段的開始,其所確立的制度架構主要有七:(1)界定教育經費的內涵為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
(2)明定教育經費的最低比率為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
(3)宣示對國民教育、偏特地區及弱勢族群教育經費之優先編列與獎助私人興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