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欧盟对华反倾销概况目前,欧盟已发展为拥有27个成员国,5亿人口,除美国之外的最重要的经济势力。中国是欧盟的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进口国,欧盟对中国进口的商品贸易额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3.4%,而且增长快速,自中国2001年加入WTO至2005年,双方的贸易额已增加了94%。但是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额存在巨大的顺差—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额比进口额高出3倍(2005年数据),且主要产品是初级产品、普通产品、农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和全球化程度低,主要以产品价格竞争优势取胜,极易遭受反倾销。根据中国驻欧盟使团商务处介绍,截至2007年10月,欧盟共向中国提起反倾销案件101起,其中:正在调查尚未采取措施的案件中国6个,所有第三国12个;正在采取最终措施的案件中国32个,所有第三国90个;正在采取临时措施的案件中国3个,所有第三国9个;采取最终措施进行反规避调查的案件中国1个,所有第三国2个;临时复审的案件中国6个,所有第三国17个;日落复审的案件中国4个,所有第三国26个。在所有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中,中国案件所占的比例最高,涉及产品种类最广,金额最大。可见,反倾销已成为欧盟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对华贸易政策中的一个最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虽然,历经对华皮鞋反倾销案(2005年7月7日立案,涉案金额约7.3亿美元,2006年7月终裁,系欧盟近年来对我发起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之后,欧盟已有9个月未对中国发起新反倾销案子,但是由于中欧贸易不平衡的加剧,欧盟对中国的在市场准入、技术产权保护等问题上的不满,目前中欧经贸关系已处于历史上最紧张的时期,欧盟对华新的反倾销案件已一触即发(如钢铁)。因我省外向型经济、块状经济和民营企业发达,所以在上述所有案件中,我省的反倾销涉案金额和案件数量都居全国之最,涉及皮鞋、纺织品、打火机、手推车、小五金、节能灯等众多产品,给我省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及调查程序(一)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欧盟的反倾销的规定的遵循WTO规则而制定的,但又有所发展,目前执行的是欧盟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根据上述规则,当以下四方面条件同时满足时,可以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1、倾销事实的存在;2、欧盟国内的工业受到了严重的损害;3、倾销事实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其中第4版权法的规定是欧盟超越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不得高于获得的收益,另一方面,欧盟必须平衡生产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以避免对正常贸易和竞争造成的损害。欧盟规定,反倾销措施可以采用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限制价格(如最低限价)的形式。其中征收反倾销税是最普遍的措施,一般适用期为两年。反倾销一般是由受损害的欧盟内生产商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是进口商,即提高了进口商从反倾销国家或地区获得商品的价格。反倾销税是从价税(一般是作为加在CIF上的进口关税),税率一般固定,但从对华皮鞋反倾销案起,欧盟发明了递进式征税这一新的方式,即在一定的时间内逐步提高反倾销税的税率直至达到最终税率,这在短期内对出口商是有利的,但是增大了今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机率。(二)欧盟对倾销的认定倾销定义:出口国产品出口至欧盟的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可能被视为倾销。出口国可能是原产国,亦可能是中间国。1、出口价格的确定在正常情况下,出口价格指产品直接销售给欧盟进口商的价格(一般是到岸价格—CIF)。但如果进出口商之间有关联或彼此间有补偿性合约等原因导致出口价格不可信,欧委会将以产品第一次转卖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推算出口价格。欧委会在推算出口价格时会考虑如下项目:运费、保险费、处理及装卸费用、关税、反倾销税、其它进口税以及推算出来的合理的营销费用及利润。欧委会在推算利润率时不会以与出口商有关联的进口商的真实利润率为基础,而以同业中独立进口商已实现的利润率为基础。2、正常价格的决定一般来讲,正常价格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交易过程的价格。同样,如果进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