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印发XX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XX〕104号),开展20XX年度总部企业申报工作,请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总部企业的申报条件,按照《XX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1)基本条件: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二)符合XX市产业发展政策;(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总部类型: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基本条件,还需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一般职能型总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二)高端服务业总部。属于《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中规定的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第1页共5页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三)商贸流通业总部。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四)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注册地在深圳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已在深圳生产经营和服务3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前三款规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以上,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二)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亿元以上,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四)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附件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五)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第2页共5页的工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2)主要条件是:(一)新设立总部企业。申请时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二)新迁入总部企业。申请时由原注册地迁入本市经营不满一年,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三)已落户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