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重点法律问题徐成涛随着深入实施国务院国发【2004】6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致作为目前金融领域的新亮点——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有了较为具体的操作依据
但农村合作银行的定位属混合型,既非股份制,也非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出现较多问题
根据银监会2004年的检查结果显示,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商业银行违规问题比较严重,共有1057个机构被查处,占全部被查处金融机构的近一半
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商业银行共有166个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取消任职资格,占全部被查处人员的近70%
依法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任务更显迫近,依法组建是农村合作银行健康发展的根基,处理组建中几个重点法律问题是成功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关键
一、律师在组建中的法律地位《农村合作银行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地位的明确,原因在于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涉及到许多经济、民事、行政、劳动人事政策及法律方面的问题,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把握其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对不断出现的最新条文的理解掌握运用
然而作为律师可从法律角度帮助和指导组建的圆满完成,并且在组建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律师会运用其所掌握全方位的法律知识,依法有效地克服,从而避免重复劳动,避免损失,避免犯罪
在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体现为①保障组建活动的合法性
②沟通和协调组建活动的相关当事人
③组建动作达到相应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因此,律师在组建活动中不可或缺
二、募股程序的合法性第1页共4页严格执行《公司法》,募集合法股金,规范开业程序是组建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