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增值税法的改革一、增值税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之所以采取生产型增值税,是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使然
1993年之前,我国政府一直在与通货膨胀作斗争,而固定资产投资过度膨胀又一直是通货膨胀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
采取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就是通过层层加大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把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转换为税收,从而达到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的盲目扩张,进而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目的
可以说,生产型增值税的选择在我国只是为了适应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
虽然它在一定时期内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负面效应愈来愈明显地暴露出来,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所以,改革现行流转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创造的价值,相当于商品总值中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
生产资料转移价值既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动力、燃料等流动资产的价值,也包括磨损掉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
这两部分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因都是上一个生产经营环节而非本生产经营环节的劳动者创造的,因此都应当从纳税人本期的收入总额也就是商品总值中予以扣除
①而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由此便产生了许多问题:第一,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阻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生产型增值税的突出特点是重复征税,给纳税人增加了额外的税收负担
生产环节越多,购置的固定资产越多,则重复征税的次数越多,缴纳的税额越大,税收负担就越重
由于不同企业税收负担的悬殊差异,使企业之间无法进行公平竞争
第二,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税收负担重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