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1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1
1税收优先权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1)与《担保法》有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地位的规定相矛盾
《担保法》仅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而没有规定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在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纳税人主张以担保物价值充抵在先产生的税收或征税主体主张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征税主体行使税收优先权
还是按《担保法》规定行使担保物权
当法院受理行使担保物权的案件后,法院有没有义务通知征税主体查实有无在先存在的税收,然后再由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
对这些问题无论怎样回答,要么触及税收优先权,要么触及担保物权
(2)与《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税收债权与无担保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相矛盾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保险法》第88条规定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财产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等无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从各国的立法以及实际来看,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具有维护公益和保证基本人权的特性,应该都优先保证,我国更应该如此
(3)税收债权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清偿的先后顺序不同
《企业破产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在破产清偿中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清偿,故效力自然高于税收债权
《企业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规定的破产财产债务清偿顺序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致
《公司法》在破产财产的税前清偿范围加了一个法定补偿金
其顺序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