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准则相关问题讲解第一讲建造合同一、建造合同相关知识介绍(一)建造合同准则制定的背景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
(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不卖掉不确认收入)但施工与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存在着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用一般的收入准则来规范其会计核算活动则无法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因而专门制定建筑合同准则予以规范
(二)建造合同的特征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1、特征,主要表现在:(1)先销售后生产;(2)建设期间长;(3)体积大造价高;(4)合同不可取消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始生产前通常会与需求方(业主)签订建造合同以规范双方的经营活动行为2、建造合同中资产的含义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与结算工程款进行了分开处理
更好的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
3、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如承包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造船舶、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制造企业
(三)合同与会计核算对象确认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也就是说一个合同为一个会计核算对象
但实际上在合同的订立上由于业主的需求不同,承包方一次性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是一个单独的会计核算对象,因而准则规定了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款
1、合同分立:形式上是一个合同,但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和价款结算都可以相互分立,因而在实质上属于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分别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2、合同分立的条件:当一项建造合同内包括数项资产的建造,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建造资产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