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查报告省厅农保处:按照省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的通知》(陕人社函【2009】396号)要求,我市对全市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08年底,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共有被征地农民28609人,涉及被征地村组24个,其中:2008年新增3421人,涉及村组4个。按照我市政策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3亩,符合保障条件的有18984人,其中:2008年新增符合保障条件的有337人。截至2008年底,全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共计600人,其中:到龄领取养老金的有392人,人均月领取标准260元。享受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人数5019人,人均月享受标准30元。全市被征地农民享受公益性岗位1081人,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岗前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累计300余人次。二、政策规定:我市于2007年12月29日正式出台了《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7〕111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7〕112号),新区、宜君县、耀州区、王益区也于2008年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目前只有印台区实施细则未出台。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先后出台了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操作流程》,《铜川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规则》,《铜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和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铜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失地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及为被征地农民发放优惠证并纳入城镇下岗失业职工优惠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市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参保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有土地征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8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没有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二)缴费标准及待遇: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1、新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6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扣缴。政府补助4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2、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3、新被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6年的养老保险费,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4、新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其养老保险待遇有以下几种方式:⑴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⑵若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按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⑶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达领取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