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31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铁路建设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2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以第一次记录为准,不重复记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在本项目设立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八条公示期间,被公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