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20XX
1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XX年7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
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
立足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明晰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巩固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全面落实院党组关于执法办案的一系列工作要求
二、审判组织与人员(一)合议庭和审判团队3
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每个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在巡回法庭一般以法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配置审判团队
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
合议庭审判长一般由资历较深的法官担任,也可以由承办法官担任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由其担任审判长
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可以审理下列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2)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3)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4)对本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5)其他有必要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审理的案件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审理上述案第1页共11页件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审判业务庭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定分案、审判团队配备、诉讼程序运转、司法公开、新闻宣传等服务保障工作
审判长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