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纪字"20XX"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加强对省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20XX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后,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予以修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1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强化对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方针,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党内监督与上级对下级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维护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1页共9页第二章机构设臵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和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2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