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1.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国家对危急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急化学品
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特地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急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视治理部门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展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状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爱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经营危急化学品的制止性规定经营危急化学品,不得有以下行为:(1)从未取得危急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选购危急化学品;(2)经营国家明令制止的危急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人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急化学品
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急化学品
3.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置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至少应当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状况;发觉被盗、丧失、误售等状况时,必需马上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购置剧毒化学品,应当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