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目录1.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备案(事先备案类)2.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先备案类)3.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事先备案类)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先备案类)5.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事后报送资料类)6.《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7.《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____事项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8.附表:《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分配备案申请表》(表一)《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备案申请表》(表二)《简易办法计算境外分支机构所得抵免备案申请表》(表三)《简易办法计算境外股息所得抵免备案申请表》(表四)《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备案申请表—抵免税额的计算》(表五)《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备案申请表—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表六)《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1)《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2)《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利息等项目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3)《境外分支机构分国别(地区)亏损计算表》(表八)《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表—汇总(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表八-1)事项名称: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事先备案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适用范围: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境外分支机构需合理分摊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