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XX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XX年11月8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第1页共9页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