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拟订,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签署本合同前,用热人应该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全部权证或公有住宅租借凭据复印件;供热单位应该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存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余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两方依据实质状况磋商商定详细内容
关于未实质发生或两方未作商定的,应该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该以划√方式选定
两方能够依据实质状况商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署时认真查对,保证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有关名词、术语解说:(1)用热人:房子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存案登记,并获得存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转单位
(3)正常天气:依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理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制的室外日均匀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均匀气温在-9℃以上
室外日均匀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该支付的基本采暖花费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质用热量应该支付的采暖费用
(6)室内自用采暖设备: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隶属设备
(7)寝室:供居住者睡眠、歇息的空间(《住所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8)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聚会等活动的空间(《住所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9)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