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会需要哪些条件更新:民政部门近期在程序上做了一些改革或试点,对特定社会组织,由民政部“一手托两家〞,既承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也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
所以有一批全国性的非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门担任主管机关直接登记
而对公募基金会,管理原则仍然是“严格审批〞
申请设立基金会的根本条件包括:〔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具体步骤:首先提出申请,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就有公开的,会给予解答〕,按照要求提交可行性报告〔初审〕
这个过程需要与当地民政局有频繁的沟通,包括业务围,出资人,法人,秘书长,理事会治理等
一般需要两三个月,可行性报告通过后,需要验资,起始资金注入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之后,需要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章程等决议,最后就是审批了,通过后领取登记证书
基金会设立登记1、设立基金会的条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
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
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