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31652595
doc司法实践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权问题浅析汪丽1内容提要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及“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但也存在重大缺陷,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土地承包权前、后难以协调
笔者列举了五个审判实践中案例,给予分析,并为我国在司法与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权,除特别加以保护外,亦有学理探讨之必要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妇女权益案例分析完善一、导论2005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权的规定只有两条,即该法第30条和第50条
这两条规定,可以说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远不能适应农村现状
200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32条、33条增加了有关规定,并于第55条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但这几条,仍可以说是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则问题多多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妇女属弱势群体,其承包经营权常受到侵犯
农村中普遍存在问题是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其应当取得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财产权益及与土地相关的其它财产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这个问题已成为一个重大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并且党中央与国务院也已有所觉察与重视
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说明“要坚定不移的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
”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规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第1页共10页土地联产承包制”,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但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前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