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湘办〔20XX〕39号、湘纪发〔20XX〕13号和州纪发〔20XX〕10号文件精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关于重申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湘组〔20XX〕54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一、干部选拔任用做到六个不研究1、单位没有空缺职数的不研究
严格按照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没有职数或超职数配备干部尚未消化到位的,所在单位不研究配备领导干部
2、单位没有空缺编制的干部调任不研究
严格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调任领导干部
3、身份不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不研究
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该报上级批准的一律先报批
4、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不研究
提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干部考察期间有举报,未调查核实清楚的不研究
5、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不研究
新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或纪检监察系统的人员调整,未征得县纪委(监察局)同意的不研究
6、干部任前档案预审不合格的不研究
干部提拔重用的,必须进行干部任前档案预审,预审不合格的不研究
二、干部调整任用做到六个必须1、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2、在非换届期间,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00人的,或者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20人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第1页共3页3、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未满3年进行调整交流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4、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干部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5、县级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6、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