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集镇街道卫生管理办法杨林乡集镇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集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集镇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处理集镇的建设和远景规划,改善与新建的关系,努力提高集镇的品味,使集镇的性质、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的生活水平相适应
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规格管理”的原则,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规划建设管理1、集镇规划管理区域
和平村眉山三叉路口至中石油加油站纵深200米以及政府家属楼出口至杨林桥、老叉街等路段为集镇规划区
2、集镇规划管理区内的一切建设必须服从于杨林乡城建办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3、凡在集镇规划管理区域内需要建房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正式开工前,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纸,先向城建办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报县规划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办理国土手续,方可开工
4、持有建房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土地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须报集镇土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和批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镇规划管理区域内随意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否则城建办将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恢复原貌
6、一切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乡城建办所划定的施工区域内进行施工,开工前必须向城建办交纳1000元的有序建设保证金,所有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设置标准围墙或围栏,书写文明标语
围墙外不准堆料作业,施工用水不得漫溢,施工运输车辆应有防护措施,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
严禁随意占用人行道、街道、车道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和泥、拌灰等建筑作业活动
如有违反以上有序建设规定的,城建办将扣除保证金
7、经批准允许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建设许可证件之第1页共5页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以及两年内未建成的,其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杨林乡人民政府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