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的区别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一、信息系统等级保护1999年国家发布并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GB*****《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20XX年,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年〕27号),提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明确要求
20XX年9月17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办下发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意义、原则、基本内容、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和实施计划
20XX年1月17日,四部门又下发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确定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全面工作、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工作、国务院信息办负责的管理职责和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由于信息系统结构是应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设计、建立的,是社会构成、行政组织体系的反映,因而这种系统结构是分层次和级别的,而其中的各种信息系统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不同的系统具有不同的价值
系统基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价值大小、用户访问权限的大小、大系统中各子系统重要程度的区别等就是级别的客观体现
信息安全保护必须符合客观存在和发展规律,其分级、分区域、分类和分阶段是做好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提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将安全保护的监管级别划分为五个级别: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完全由用户自己来决定如何对资源进行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本级的安全保护机制受到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指导,支持用户具有更强的自主保护能力,特别是具有访问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