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金融统计检查前自查报告**信用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照金融统计有关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0]195号)精神,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1
单位统计负责人,不曾要求相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没有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没有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统计部门,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统计调查对象,不存在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
检查对象在统计检查中不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不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法规和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自查2008年至2010年1季度有关统计法规、调查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我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对人民银行下发的调查统计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认真自查涉农贷款数据质量,包括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008年以来涉农贷款的统计方法以及会计、统计口径的变动情况,“三农贷款”主要项目数据的归属及数据填报情况等
统计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的熟练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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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统计工作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能保证准确、及时加工出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工作管理统计机构、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合理;统计人员多次参加业务培训;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的建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