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财政部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道材料,规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失;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如下)。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向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等。四、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工作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批复企业。待处理财产损失明细表项目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资产损失清查前清查净损失扣除损失后预计损失扣除预计合计帐面价值余额金额金额损失后金额123=1-245=3-46=2+4一、应收款项其中: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二、短期投资其中:股票债券基金三、存货其中: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四、长期股权投资其中: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资企业的投资对联资企业的投资五、固定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六、在建工程七、无形资产其中: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八、委托贷款九、合计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